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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1、审查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2、对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行政上诉案件和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3、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负责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计算并通知原告、上诉人预交案件受理费。
立案流程:
1、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立案窗口的立案人员提交诉讼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企业)代码复印件。
2、经立案人员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人员出具诉讼费交费单据,到收费窗口交纳诉讼费用。
3、缴费完毕后,由立案人员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及开庭时间,立案手续完成。
4、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的,将申请书、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证明与诉讼材料一并交由立案人员审查后,立案人员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人员按本院规定办理完缓、免交手续后,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手续完成。
5、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必须提交执行申请书、主审法官注明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机关已生效仲裁文书以及行政机关已生效裁决书,同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代码复印件。经立案人员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人员予以立案,立案手续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