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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案例分析
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相关案例
被告人宋某某(男)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请求依法分割。
雷某某对此不以为然。一审期间,他提交了工行尾号为4179的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截至2014年12月21日的余额为262.37元。
二审庭审中,应宋某某的请求,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工商银行账户自2012年11月26日起的银行信息,显示雷某某于4月通过ATM取款机。 2013年12月30日,账户内的19.5万元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转入涉案雷某奇名下。
宋某某认为,押金为其婚前住房的租金收入,应由双方共同拥有。雷某某转移了离婚前夫妻共同存款。
雷某某称,押金是其餐厅经营所得。起初,他声称这笔钱已经用于夫妻共同开支,后来又说是用来偿还侄女的贷款,但雷某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说法。.
争议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雷某某是否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4179的存款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理由
2013年4月30日,雷某某通过ATM转账、取卡等方式将4179尾号账户中的19.5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雷某某起初称这笔钱是用来家用的,后来又说是用来偿还外债的。前后说法明显自相矛盾,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也无法对钱的去向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雷某某名下尾号为4179的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雷某某可少分享。因此,对于雷某某划转的19.5万元存款,雷某某赔偿宋某某12万元。
雷某某与宋某某结婚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无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公平分配。任何一方违背诚信,恶意隐匿、转移,将严重侵犯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因此不分割或少分割是对恶意侵权的制裁和处罚。
金额多大可视为转移财产
一般只要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都被认
定为转移财产。以下情况属于转移夫妻财...
1、实务中最为常见的转移财产的方式有隐匿和恶意负债;
2、一般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有,转移已有存款;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私自出售房屋;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财产;